《深圳市海上休閑船舶運營安全管理辦法》下月頒佈實施
  羊城晚報訊 記者李天軍,通訊員董順報道:記者5日從深圳海事局獲悉,《深圳市海上休閑船舶運營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於12月1日起實施。管理辦法明確船舶經營人每三個月組織不少於一次的救生、消防演練,並做好演練記錄備查等。
  據介紹,大鵬半島當地居民自有船舶中,存在大量證照不齊和無牌無證船隻載客經營的情況,而且上述船隻散佈於大鵬半島沿岸20多個臨時上下客點和簡易碼頭,設施簡陋,安全隱患突出。而目前有關船舶載客運輸的法律法規的管理對象僅限於載客12人以上的船舶,對於載客12人以下的客船運輸,交通運輸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授權各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經營資質的具體管理辦法。廣東省目前對載客12人以下的客船運輸尚未出台相關規定,深圳有關職能部門在管理時處於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
  為此深圳海事局起草了《管理辦法》。辦法規定休閑旅游船舶和休閑漁業船舶經營人從事海上休閑船舶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向交通、漁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相關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即向經營人出具備案回執,便於行業主管部門掌握相關經營人的情況和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管理辦法》從船舶、船員、停靠碼頭設施等方面對經營人作了以下規定:使用的船舶應當適航,取得船舶檢驗機構核發的檢驗證書及相關證書;配備的船員應當取得主管部門簽發的船員適任證書;具有可供安全靠泊、上下游客的碼頭或浮動設施,且上述碼頭或浮動設施應經交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配備相應的通訊、應急救援設施設備等。
  《管理辦法》還對休閑船舶經營人的安全生產作了以下規定:為游客購買相關責任保險;明確其應當做好游客上下船秩序管理,確保游客安全,對使用非自有碼頭、浮動設施接乘游客的,應當與碼頭、浮動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其使用休閑船舶出航的航行規則、不得出航經營的情形以及船舶停泊的要求;明確其每三個月組織不少於一次的救生、消防演練,並做好演練記錄備查等。編輯:實習編輯  (原標題:深海上休閑船舶管理辦法:船舶經營人每季須演練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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